
一、学校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。 二、学校应当向办学条件单位、市教育局、公安、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: (一)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,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; (二)可能导致学生残疾,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; (三)学生集体食物中毒; (四)宿舍失火、教室、体育设施等学校设施垮塌造成学生伤害的; (五)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; (六)学生死亡或者群伤的; (七)其他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。 三、下列伤害事故为重大伤害事故: (一)学生接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等危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险性劳动造成伤害的; (二)前款(三)(四)(五)(六)(七)项的伤害事故。 四、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; (二)当事人姓名、年龄; (三)当事人所在年级、班级; (四)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; (五)事故造成的损害; (六)救助情况; (七)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。 五、发生的伤害事故,学校除了口头报告,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。 学校不得隐瞒事故,不得歪曲事故的事实和原因。 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,学校、幼儿园还应向当地卫生部门、市疾控中心等部门报告。 重大伤亡事故,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报告后,应当立刻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。 学生伤害事故经过协商、调解或者诉讼做出终结性的处理后,学校应当在30日内,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。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还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。 六、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; (二)当事人姓名、年龄; (三)当事人所在年级、班级; (四)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; (五)事故造成的损害; (六)救助情况; (七)伤害程度鉴定; (八)事故责任和赔偿争议及争议的解决方式; (九)事故赔偿金额; (十)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追偿; (十一)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。 事故结果报告应附有已经履行的协商达成的协议、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。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后,连同事故报告一并存档。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,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。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统计制度。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事故统计年份。 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的分类进行统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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