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,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,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避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。 二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,学校、老师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外出参与与教育或学习无关的活动。学生自己有外出校园活动、购物、看病等,必须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作书面请假,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外出。在校晚自习的学生自习期间原则上不准外出校园,特别是外地、外镇、在校寄宿或家庭距学校路程远的学生,如果有急事外出,必须要有家长、老师或同学陪同才能离校。 三、学校组织师生到外地或较远的地方开展集体活动,要有审批制度,并严密组织,落实各项安全措施: 1、小学学生不得在无教师或无家长领队的情况下外出活动。 2、1-2人的学生外出活动时,须经班主任批准,班主任要安排好班干部领队,并做好有关安全措施的宣传和布置。 3、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学生外出活动时,须经级组长批准,并安排好班主任或科任老师领队,并做好有关安全措施的宣传和布置。 4、有10人以上50人以下学生外出活动时,报经校长批准备案,并由级组长、班主任以及科任老师领队,并做好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。 5、有50人以上学生外出活动时,报经校长批准,书面报教育局审批,须要学校领导带队,预备足够的老师负责管理,并做好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。 如有学校教师组织校外活动时,未落实上述审批制度的将给予通报,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活动组织者的和班主任、级组织的责任。 四、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,组织者应当与家长联系,在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带学生参与校外活动。 五、活动的批准者应当向师生宣布有关活动的安全及注意事项、有关人员通讯方式,教育师生有危机意识及自我保护技能。 六、学校要依靠当地政府,主动与安全、交通、消防、医疗和园林管理等单位密切配合,提请有关部门在易发生事故和山林火灾的游览、参观区域内增派人员维护秩序,加强管理和监督。 七、要按有关部门对车辆、船只管理要求,加强对学生乘用车辆、船只的安全检查,要租用有合法资质的营运机构的交通工具,以确保外出活动中的交通安全,严禁乘坐无证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,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运行。 八、学生的春游及各项集体活动要有应急预案,要精心组织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,采取分组负责,层层落实,责任到人。在组织学生外出登山活动时,要事先勘察活动场所,弄清有关情况,并严密组织,消除事故隐患。学校、幼儿园不能组织学生外出参与游泳、划船等危险活动。 九、要注意学生的体质是否适合校外活动,要注意外出活动时的饮水和饮食卫生安全,严禁师生食用野生动植物。外出前要注意卫生保健,特别是春、秋游时气候变化无常,要备足衣服、雨具,人数较多的要有校医跟随。 十、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以安全、就近为原则,原则上不宜组织学生跨地区旅游,不得组织学生跨省旅游,严禁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场所活动。 十一、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时,应购买意外保险。 十二、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时,领队老师之间要有联系方式卡,学生要有家庭或老师的联系方式。 十三、往返前要准确清点人数,要有学生姓名清单,领队老师及时向带队领导汇报不正常情况。 十四、一旦发生事故,要及时联系公安、医院部门及时抢救。并要及时联系校长、家长和上报教育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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